云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服务工作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4-03-26     阅读数:5807次    来源: 单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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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服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所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针对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近现代文物建筑、壁画、彩画、岩画、石窟寺和石刻保护工程的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条 我所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进行技术服务,严格执行文物保护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并对技术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必须遵守国家资质管理制度,必须在我所现有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确因文物保护工程中含有我所现有资质不能承担的部分专业业务,应报请所领导批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合作或独立完成。

第五条 按照我所现有的规划及勘察设计资质的范围,文物建筑部负责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工程的技术服务工作;科技信息部负责壁画、彩画、岩画、石窟寺和石刻保护工程的技术服务工作。

第六条 当项目需多专业部门配合时,按项目中的专业权重,由所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商定项目负责人。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所有项目由所领导统筹安排。项目负责人自己联系的项目,在项目接洽阶段应向部门和所领导汇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如确有必要,部门或所领导可另行调整项目负责人选。

第八条 在技术服务的全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基本技术方案的制定、造价控制、技术交底、施工现场的重大变更、工程验收等重要环节一律由项目负责人和部门主任或所领导共同商定。

第九条 后期技术服务中发生涉及工程技术、工期、经费等重大变更时,项目负责人须报请部门主任和所领导同意后方能确认签字。

第四章  文件编制管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主持所有技术服务文件的编制并负最终责任。

第十一条 必须按统一的规范标准和文件格式(装帧、板式等)编制技术服务文件。

第十二条 技术服务文本须由部门主任审核,所长(法人代表)审定、签证齐全后由专人盖章生效,专业资质章由办公室按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审核人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认真修改,审核人对最终技术文件逐条核对后方可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当项目负责人与审核人对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时,则成立由专业部门主任及副高以上专业人员组成的技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 部门主任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项目,技术服务文本由分管文物保护工程的所领导负责审核。

第五章  技术资料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和结束后的所有资料包括电子文件(DOC、PDF、PPT、JPG、CAD等格式)的知识产权为全所共有,我所其他项目负责人如因工作需要可向部门主任和所领导申请同意后调用。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需在项目的技术设计文件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及竣工结束后十日内分别将设计文本及相关技术资料(包括地形图、照片、保护单位档案资料等)的电子及纸质文档交科技信息部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由所领导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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