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田野考古工作是考古学研究的基础,也是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手段。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 保护法》,确保田野考古工作符合科学要求,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田野考古工作必须服从文物保护的需要。
第三条
从事田野考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
第二章 考古调查
第四条
考古调查的任务是发现、确认和研究文化遗存 ,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依据。考古调查应尽量选择避免损伤遗址文化堆积的技术。利用自然科学技术手段进行调查应与实地踏查相结合。遗址的确认以发现原生文化堆积为准,应注意与地点的区分。
第五条 准备工作
( 一 ) 调查前应对拟调查地区已有考古成果、历史文献、地图、遥感照片,以及地质、环境等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和分析研究。
(二)根据调查目的制订工作方案,包括规划调查区域、对象、内容、技术方法等。
(三)组建调查队伍,做好物质准备。
第六条 考古调查的基本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位置、范围与面积、堆积状况、年代与文化面貌、环境、保存现状等。
(一)测量遗址的地理坐标,并标注在地图上。
(二)遗址范围与面积依据已暴露文化堆积的位置,并参照地表散见遗物的分布范围确定,必要时适当辅以勘探手段。
(三)遗址的文化堆积状况包括埋藏深度、堆积层次和厚度、暴露的遗迹遗物等。可通过直接观察堆积断面,并综合各观察点的情况进行整体推断,必要时可进行勘探。
(四)有选择地采集暴露在断面上的遗物和拣选地表散落的特征遗物,以了解遗址的年代、文化面貌等。
(五)调查遗址的现代和古代景观环境。
(六)评估遗址保存现状,提出文物保护建议。
第七条 考古勘探
考古勘探是考古调查的重要手段之一。提倡各种无损伤探测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勘探结束后,应及时完成考古勘探工作报告。采用钻探手段进行考古勘探时,探孔应按照“错列” 的方式布设,不宜过密。探孔应及时回填。已局部暴露的城垣、夯土基址等遗迹应慎用钻探手段。 墓葬的钻探一般以探到墓口为宜。
第八条 考古调查记录
考古调查记录应包括文字、测绘和影像三种形式,构成统一的记录体系。
(一)调查的文字记录包括工作日记、调查记录表、考古调查断面观察记录表、钻探记录表等。
(二)采集的遗物必须编号记录。
(三)调查了解的遗址范围、堆积断面位置、重要遗迹 现象位置、采集区以及探孔分布位置等须标注在大比例尺的遗址图上。
(四)遗址调查中发现的地层断面应测图记录。勘探所获堆积结构、层次、遗迹形状或分布范围等应有图示记录。
(五)遗址全貌和重要局部应进行摄影。重要的碑刻、 题记等应制作拓片。捶拓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确保文物安全。
(六)调查资料应登记、存档,并录入数据库。
(七)调查结束后应及时提交调查工作报告和文物保护 建议。
第三章 考古发掘单位和领队职责
第九条 考古发掘单位职责
(一)指定考古发掘项目领队,监督、检查、指导领队 工作。
(二)按规定上报考古发掘申请和汇报,做好跨年度或多次发掘项目的衔接工作。
(三)负责考古资料的审查、清点、保管和移交。
(四)采取措施确保工地安全,及时上报安全事故。
(五)及时上报重要发现。
第十条 领队职责
考古发掘项目实行领队负责制。
(一)主持制订发掘方案、文物保护预案,组织各项发掘准备工作。
(二)按照考古发掘执照许可内容调整发掘方案,主持发掘工作,协调各技术系统的运作,确保各项工作严格遵守本规程。
(三)及时完成考古发掘工作报告。
(四)及时上报安全事故。
(五)及时上报重要发现。
第四章 考古发掘
第十一条 考古发掘中的文物保护
(一)考古发掘位置的选择应考虑文物保护的需要。
(二)考古发掘前必须制订文物保护预案、防灾预案和安全预案,并根据考古发掘情况及时调整。重要考古发掘项目必须配备专业文物保护人员。
(三)重要迹象须慎重处置,做好相关记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四)遇有重要发现,及时上报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考古发掘的测绘
(一)考古发掘前,应确定三维测绘坐标系统,设置测量基点。坐标系统纵轴一般取正北方向。
(二)发掘中所有测点数据的采测,必须包括相对于测量基点的三维坐标数据。
(三)根据遗址坐标系统布设探方,进行编号。
第十三条 考古发掘的作业方法
(一)探方(沟)是发掘作业的工作单位。应指定专 人负责每个探方(沟)的发掘。
(二)考古发掘一般采用探方法。探方应留隔梁和关键柱。需要了解遗存堆积层位或结构时,可采用探沟解剖。
第十四条 考古发掘的原则性要求
(一)依据土质、土色、包含物及参考其他相关现象区分堆积单位。
(二)完整把握遗迹单位的边界形态。
(三)根据地层学原理,依照堆积形成的相反顺序逐一按堆积单位发掘。
(四)堆积单位是考古发掘的最小作业单位。发掘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堆积间的界面。较大或复杂的遗迹现象,应采取分部揭露的方法,如先发掘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处理大面积层状堆积时,应控制各部分的发掘进度,保持一致。
(五)要注意观察、分析和判断遗迹或遗物间的关系, 注意控制和协调工作进度。
(六)人类活动迹象清楚的活动面是重要的遗迹现象,发掘中应尽量完整揭露,详细观察,多手段记录。
(七)发掘完毕后,无特殊原因探方(沟)必须回填,并注意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五条 发掘资料采集
(一)遗物分人工遗物和自然遗存。人工遗物应全部采集,人类遗骸、哺乳动物骨骼一般应全部采集,植物遗存、贝丘遗址内的软体动物遗骸及其他小型动物遗骸应抽样采集。必要时,遗迹、遗痕也要采集。
(二)发掘资料的采集要考虑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按堆积单位采集遗物,单位归属不清的遗物单独包装。
(四)重要堆积单位的土除留取分析样品外,应全部过筛收集遗物。
(五)年代学分析样品、环境样品应按照地层序列采集。
(六)脆弱易损遗存的采集、遗痕翻模、壁画揭取、地层剖面揭取、重要遗迹的整体起取等工作,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七)所有采集品必须有相应的包装措施和详备的编号记录。
(八)抽样采集时须记录抽样方式、采样位置和采样方法。
第十六条 发掘记录
(一)发掘记录应包括文字、测绘和影像三种形式,构成统一的记录系统。指代单位的符号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编号不得重复,给出后不得更改。堆积单位的隶属关系应清楚。
(二)文字记录包括工地日记、探方日记、发掘记录表、遗迹单位总记录,以及遗迹编号、影像、资料采集和入库等登记表格。
(三)测绘记录包括发掘区总平、剖面图;探方总平面图、四壁剖面图、各层下开口遗迹平面图;遗迹平、剖面 (侧视)图。
(四)影像记录包括摄影资料、摄像资料等,应重视对各种遗迹现象和发掘工作过程的描述。
(五)资料汇总与存档
1.单个遗迹单位资料汇总。包括发掘记录表,遗迹单 位总记录,遗迹平、剖面(侧视)图、细部结构图,遗物 及样品采集记录,各类其他形式的记录。
2.探方资料汇总。包括探方总记录,探方日记,探方 总平面图、四壁剖面图,各层下开口遗迹平面图,探方地 层关系系络图,测绘、影像、采样登记表及各类其他形式 的记录。
3.发掘区资料汇总。包括工地总日记,发掘区总平、 剖面图,发掘区地层关系总系络图,测绘、影像及采样记 录总表,遗迹编号记录,及各类其他形式的记录。
4.上述资料应统一存档。
第十七条 在发掘过程中应建立临时库房,并指定专人对发掘物资、出土文物和记录资料等进行管理。
发掘结束后,发掘物资、出土文物和记录资料等应及时清点、核实、移交。
第五章 发掘资料整理
第十八条 发掘资料整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按照一定的技术要求对考古资料进行整理,并建立资料库;运用地层学、类型学方法分析考古资料,确认遗存的相对关系。
(一)全面核校发掘期间的记录资料。严禁改动原始记录,如原始记录有误,须另纸勘误。
(二)根据原始记录清点遗物,按单位整理、修复遗物。
(三)遗物整理的记录有文字、实测绘图(临摹)、影像、拓片等形式。文物标本应制作器物卡片。
(四)根据需要对发掘取得的人类学标本、动植物遗存、环境样品、文物标本等及时进行分析和检测。
(五)根据类型学原理检验发掘期间对遗迹单位相互关系的判断。
(六)按遗迹单位将各种资料整理记录和发掘记录汇总,建立资料库。为便于档案的管理、查询和进一步研究,可建立电子数据库。
第六章 发掘成果刊布
第十九条 发掘报告
(一)田野工作结束后应及时编写、发表发掘报告,多年发掘的大型遗址应及时发表阶段性报告。
(二)发掘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全面、系统。
(三)发掘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遗址的自然地理环境、 历史沿革、既往工作;发掘工作经过和发掘方法;文化堆积与分期;遗迹与遗物;编写者的认识;有关专业技术报告等。
第二十条 考古发掘单位应创造条件,尽可能使公众 了解考古工作成果。
第七章 发掘资料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文字、测绘、影像和实物等各类资料必 须由考古发掘单位负责管理,严防损坏和遗失,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存。
实物资料应与登记表所列项目相符。文字、测绘、影 像等资料应与档案袋、登记册所列项目相符。移交和接收各类资料必须履行交接手续,并记录在案。
所有实物资料的处置,应在考古报告发表之后,由考 古发掘单位提出方案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田 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同日废止。
附 录
一 野外作业技术要点
(一)遗址测绘
1.遗址测绘是为了获取反映遗址环境地貌特征的地形图。地形图的内容应包括:测量控制点、等高线、居民地、工矿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交通及附属设施、管线及附属设施、水系及附属设施、境界、地貌和土质、植被和其他重要标志性地物等各项地物、地貌要素以及地理名称注记等。
2.地形图应全面反映遗址微地貌特征和所处区域的自然、人文景观。地形图的比例尺不能小于1:10000。
3.遗址测绘必须首先建立三维测绘坐标系统,并在遗址上设立相应的永久性测量控制点。大型遗址需设立多个测量控制点,建立有效的测量控制网,以满足遗址各区域测量精度的需求。如有条件,重要遗址的三维测绘坐标系统应与国家地理坐标系控制点建立有效关联。
4.地形图的绘制可充分利用各类已有资料,包括测量控制点资料、大比例尺地形图、航空和卫星影像图,但必须与遗址三维测绘坐标系统建立有效关联。地形图需要转换成相同的坐标系统,航空和卫星影像图必须进行精确校正和配准。
5.遗址测绘需同时考虑到考古和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对遗址进行适当分区。
6.遗址测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的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二)考古调查
1.区域系统调查
(1)区域系统调查以全面系统记录调查区域内遗迹、 遗物的分布状况为主要目标。
(2)区域系统调查为集体调查项目,必须设有负责人。 负责人主持和协调各项工作,包括制订工作方案、协调工 作进度、审查成员的各项工作状况、主持编写调查报告等。
(3)区域系统调查的方法应强调工作的系统性、有效性和全面性,需使用统一的区域系统调查记录表。
(4)实地调查过程中,成员之间应保持适当距离,在 负责人统一协调、指挥下有序展开。每个或每组成员均要 按照调查工作方案所设定的调查网格观察、采集、记录地 表暴露遗迹、遗物,填写区域系统调查记录表。 一个调查网格需填写一张记录表。
(5)调查网格的大小应尽量保持统一,可根据实际情 况做出调整,但必须及时记录。
(6)发现暴露遗迹现象较多的断面,应做重点观察, 并单独记录,填写考古调查断面观察记录表,做好文字、 测绘和影像记录。
(7)每天工作结束后,由专人收取、审核各成员填写的区域系统调查记录表,填写审核意见,将表格数据输入相应的数据库,并将表格及相关资料整理、归类。
(8)由负责人主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参加的调查工作总结会,并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方案。
2.遗址调查
(1)遗址调查是通过对单个遗址的详细调查,了解遗址的环境特征、景观布局、分布范围、堆积特征、功能结构、文化性质、保存状况等信息,建立遗址档案资料,为考古和遗址保护工作提供必备的资料。
(2)遗址调查的主要方法有地层断面观察、地表遗物采集和勘探等。应根据调查结果详细填写遗址调查记录表,重要遗迹现象须标注在大比例尺地形图上。为记录的准确、便捷,方便分析、管理,提倡采用矢量化的电子地图。
(3)地层断面观察主要是观察、记录遗址上不同地点地层断面所暴露的文化堆积。
①观察地层断面时应划分出已暴露文化堆积的层次关系,但不得随意铲挖,避免对遗址造成破坏。
②观察地层断面应做完整的文字、测绘和影像记录,填写考古调查断面观察记录表。地层断面的每个观察点均要单独编号。
③地层断面上暴露出的遗物应依照地层关系按堆积单位采集。如需收集供自然科学研究的样品,在满足最低需求的前提下控制样品采集量。
(4)地表遗物应按抽样方式采集。要重点采集能够说明遗址文化内涵的典型遗物,同时应注意不同类型遗物的分布范围和密度。
(5)必要时可对遗址进行适当的勘探,以了解文化堆积的分布范围、重要遗迹的形制、布局等信息。采用钻探法进行勘探时:
①应测量探孔的三维坐标,将其位置标注在地图上并填写钻探记录表。
②探孔布设一般为等距错列分布(示意图一)。
(6)遗址景观环境的调查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 根据具体情况设定调查、取样、记录的内容和方法,并撰 写专项调查报告。
(三)考古发掘
1.探方(沟)发掘
(1)为便于开展发掘工作,可首先对遗址进行分区管理。遗址分区应便于探方编号,避免出现三位数字,每区一般以400米×400米为宜。
(2)探方(沟)是田野发掘的基本工作单位,田野发掘中可根据文化堆积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大小的探方(沟)。 一般来说,探方的规格有1米×1米、5米×5米、10米×10米几种。1米×1米探方常用于旧石器遗址或新石器遗址中的石器加工场等特殊遗迹的发掘。 一般采用小水平层的方法发掘。5米×5米探方是遗址发掘中最常用的规格。10米×10米探方常用于堆积现象简单或规模较大的遗迹的发掘,如大型宫殿建筑、墓葬等。
(3)探方(沟)一般取正方向,并与遗址的三维测绘坐标系统保持一致。特殊情况下,如地形狭窄的沿江、沿河地区等可根据地势选择探方(沟)的方向。
(4)探方的编号系统应与遗址的分区和三维测绘坐标 系统建立关联,编号方式应简捷,便于查阅。编号应按照 “T+ 南北向编号+东西向编号”或“遗址分区号+T+ 探 方号(南北向+东西向)”的样式编写,如探方 “TS08W06” 或“ⅢT7274”。
(5)探方发掘过程中要保留东边和北边各1米宽的隔梁,探方东北部1米×1米为关键柱。隔梁与关键柱可有效观察探方内地层堆积的变化,变化情况应及时在隔梁的剖面上标示清楚。发掘过程中,如果隔梁和关键柱妨碍了对地层和遗迹现象的整体观察把握,可在绘制剖面图后打掉。
(6)探沟是探方的一种特殊形式。探沟发掘的主要目 的是解剖、探察遗存的堆积层位关系,作业方法可参照探 方。探沟深度超过2米,则需考虑留出便于出土的台阶, 台阶宽度应不窄于1米。
2. 地层堆积的发掘
(1)堆积单位和遗迹单位是考古发掘中观察、发掘、 记录工作的两个核心概念。
堆积单位是发掘现场可区分的最小堆积,是田野考古 工作中发掘、记录文化堆积的最小单位, 一个堆积单位应 独立填写一张发掘记录表。
遗迹单位由一个或多个堆积单位组成,是相对完整的 功能单位。
(2)探方和遗迹单位符号一般应采用其汉语拼音的第 一个字的大写声母表示,如:T- 探方(沟); H- 灰坑; F- 房屋; M- 墓葬;G- 沟 ;J- 井 ;L- 路 ;Y- 窑;Z- 灶;Q- 墙。堆积单位的编号应纳入遗迹单位编号中,如: H1①- 灰坑 H1填土第①层。
(3)判断不同堆积单位之间早晚关系应采用平、剖面 结合的方法,可先从关系清楚的堆积单位入手。
(4)重要的遗迹单位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视实际情 况采取现场保护的方法,或切割搬迁至实验室进行发掘和 保护。
二 采集及取样要点
(一)要求
1.重要遗迹应坚持原址保护的原则。原址保护确有困难的,可考虑整体搬迁保护。应注意对人的手、足等印迹及工具痕迹等重要遗痕进行采集。采集时可采用整体或部分切割的方式,尽可能保持其完整性。
2.遗物采集可根据研究需要和具体情况使用不同方法,但必须保证采集方法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1)系统性。遗物的采集和取样自始至终应保持统一的标准。
(2)针对性。在无法对遗址内各种资料实行全部采集的情况下,应根据遗址发掘的不同目的确定资料采集方法。
(3)有效性。采集方法应规范,采集种类、样品数量和样品大小应满足工作需要。
3.各类遗物均应按堆积单位采集、取样和编号。
4. 置放原地的遗物,如随葬品、房子或窖穴内摆放物品、人类和动物遗骸等,应在完成测绘、影像记录、编号后起取。
5.所有采集品必须同时附有相应的标签。标签要写明采集品的种类、质地、数量、所属单位、采集方法、采集者和采集日期等。
(二)种类
1.人工遗物
人工遗物指由人类制造、加工或使用的物品,如石玉 器、骨角器、陶瓷器、木漆器、金属器等。应注意采集制 作人工遗物使用的原料、制造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坯料、 废料、残次品等包含加工工艺特征的遗物。
2.自然遗存
自然遗存指遗留在遗址内,与阐释人类活动相关的动 植物(包括人类遗骸)、矿物遗存等。
(1)人类遗骸及其他人类学标本。
(2)动物类遗存:大型哺乳动物、小型哺乳动物、鱼 类、鸟类、爬行类、陆生软体动物、水生软体动物、昆虫、 有孔虫类和寄生虫等各类动物遗存。
(3)植物类遗存:木头(木炭)、果实、种籽等大植 物遗存;植硅石、花粉、植物孢子、硅藻等微植物遗存。
(4)土壤、烧土、沉积物标本。
(三)方法
1.全部采集
全部采集是采集文化堆积中发现的所有遗物。
只要条件允许,对重要堆积单位的土除留取分析样品 外,应全部过筛收集各类遗物。
2.抽样采集
抽样采集是在无法实现全部采集的情况下,采用的以部分认识整体的一种采集方式,包括:随机抽样、系统抽样、目的抽样等。
(1)随机抽样。又称“简单随机抽样”,采用随机性的原则进行取样,是最简单、最普遍的抽样方法。抽样时,要保证每个样本被独立地、等概率地抽取。
(2)系统抽样。又称“等距抽样”,是首先将总体平均分成几个部分,然后按照预先定出的规则,从每个部分中抽取一个个体,得到所需样本的方法。
系统抽样方法也可保证每个样本被抽取到的可能性相等。这种方法可用于总体中个体数较多的情况,同时操作简便,不易出错,应用广泛,但在使用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可能产生的系统误差。
(3)目的抽样。又称“判断抽样”,是一种由专家或研究人员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所选样本的方法。这种抽样方法一般是对调查对象的总体先作总的了解,然后主观地、有意识地抽取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个案,并通过典型个案的调查研究以掌握总体的情况。
目的抽样一般适用于下列两种情况:
①探索性研究,为设计、进行正式抽样或全部采集打下基础。
②总体范围较小,只能提取极少数样本,且用随机抽样可能遗漏重要或具有代表性遗存的情况。
(四)技术
1.直接提取
适用于一般遗物的采集。重要遗物(如“小件”)在 采集前应首先记录其空间位置数据(即三维坐标)、埋藏状 态等信息,编号后起取。器物中的包含物应注意保留。
2.筛选
筛选法是使用筛子采集土壤样品中遗物的方法,主要 用于选取个体较小的遗物。同一遗址筛选作业使用的所有 筛子的网眼应统一规格,通常使用0.8厘米×0.8 厘米 - 1厘米×1厘米网眼的筛子。筛选法分为干筛法和湿筛法:
(1)干筛法是在土壤样品干燥状态下进行筛选的方法, 适用于土遗址的发掘取样。 一般先将发掘出的土壤样品晾 干,再进行筛选。
(2)湿筛法是土壤样品在水中筛选的方法,适用于饱 水环境土遗址的发掘取样。
3. 水选
水选法又称“浮选法”,是利用水的比重原理对遗址文 化堆积中的样品进行选取的方法。又可分为轻选法和重选 法,两种方法可同时进行。
(1)水选法既可使用浮选机,也可手工进行。进行时 需准确测量、记录水选土壤样品的体积。
(2)水选过程中的用水应干净清洁,并保证土样完全 冲洗干净,不能残留土块,建议不使用漂洗剂。
(3)水选后,漂浮于水面的有机质遗存应直接使用筛网做轻选收集并阴干;渣子部分做重选收集,阴干后再使用不同规格的筛子筛选,提取其中的遗物,如小型水生动物骨骼、小型鸟类和哺乳类动物骨骼、小石渣、小陶片及大块植物遗存等。
(4)采用水选法应使用统一规格的筛网。通常轻选使用0.2毫米×0.2毫米-0.25毫米×0.25毫米网眼的筛子,重选使用1毫米×1毫米-2毫米×2毫米网眼的筛子。
4.柱状剖面采集
柱状剖面采集是在一个地层剖面上采集系列样品的方法。采样前需清理出一个新鲜的地层剖面,并划分清楚层位关系。 一般应自下而上采集,保证样品不被污染。
(五)采集及取样技术方法举例
1.动物骨骼的采集
对不同类型和个体的动物骨骼可用以下方法提取:
(1)完整的动物骨骼必要时可整体起取。
(2)部分哺乳动物、鸟类、鱼类等的破碎骨骼, 一般情况下应采用筛选法全部采集。
(3)部分昆虫、鱼类、软体动物、鸟类、小型哺乳动物等的破碎骨骼,可抽样采集土壤样品,在水洗获取植物遗存时重选收集,或直接用小尺寸的筛子进行筛选。
2.植物遗存的采集
(1)大植物遗存,如木炭、果实和种籽类。抽样采集足够的土壤样品,经水选法后,提取轻选标本,阴干后送实验室鉴定。
(2)微植物遗存,如植硅石、孢粉、硅藻类。可选择 抽样采集足够的土壤样品,或采用柱状剖面的方法采集土 壤样品,密封包装后送实验室进一步提取。
(3)易受污染的微植物遗存,如孢粉、植硅石土壤样 品的采集,应在新鲜的地层剖面上或地层堆积中使用清洁 的工具采集。采集完一个单位,必须清洗采集工具后方能 采集另一个单位。采集到的样品应立即密封包装,防止污 染。应尽量避免在附近农作物开花时节或大风中取样。应 记录采样时的环境气候。
3. 土壤、烧土、沉积物样品的采集
(1)烧土采用抽样采集的方法直接起取。
(2)土壤和沉积物采用柱状剖面的方法采集。应使用 专用工具在新鲜的地层剖面上采集。必须保持样品的土壤 结构。采集样品应以避免污染的硬包装的形式加固,并在 外包装上标注样品在剖面上的方向和序列。应保证样品的 土壤结构在运输过程中不被损坏。
4.碳十四测年样品的采集
(1)选择层位关系明确的堆积单位采集所需样品。
(2)按照堆积序列采集系列样品。系列样品指在一个 连续堆积上按堆积单位采集的样品。如果一处连续堆积不 能代表整个遗址堆积,应在不同地点采集若干个系列样品。
(3)一个堆积单位应尽量多采集样品,同时要注意采 集不同类型的测年样品,如木炭、种籽、骨骼等,以尽量 避免样品本身的年龄误差。(4)同一堆积单位采集的样品,需保证样品的完整性,如完整的种籽、骨骼、木块、皮革等。不得将不同个体的样品混合采集和包装。
(5)详细记录采集样品的考古信息,要注意同一堆积单位的每个样品的空间位置。
(六)取样数量
除人工遗物需全部采集外,下表列举了采集各类自然遗存所需最少数量的土壤样品供参考。
三 记录要点
(一)基本要求
1.田野考古记录是对田野考古工作过程和工作对象的 描述,为考古学研究和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基础资料。
2.田野考古记录应客观、真实、全面、系统。
应保证田野考古记录的即时性,当日工作结束,或每 项田野工作完成,相关的记录必须尽快完成。
(二)文字记录要点
1.工作日记
(1)工作日记主要用于记述田野考古工作过程。所有 参加考古工作的专业人员均须撰写相应的工作日记。表格 等其他文字记录形式难以详细阐释和容纳的内容均应记入 工作日记。
(2)工作日记主要包括调查日记、工地总日记和探方 日记等。
①调查日记
用于记录田野考古调查的工作过程。主要内容包括日 期、天气、调查区域的自然和人文环境、地表植被、调查 人员构成和职责分工、工作进展情况、重要遗迹现象的发 现情况、遗物收集情况、记录情况、用工状况、初步认识、 记录者和记录时间等。
②工地总日记
用于记录田野考古发掘工地的总体工作过程。由考古领队撰写。主要内容包括日期、天气、考古工作人员组成、用工状况、各探方工作进度、遗迹现象发掘情况、遗物采集情况、各类记录完成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记录者、记录时间等。
③探方日记用于记录田野考古发掘中各探方的工作过程。每个探方应单独记录。主要内容包括日期、天气、发掘者、用工状况、探方发掘进度、层位关系和遗迹现象的判断、堆积单位和遗迹单位的发掘情况、重要遗迹遗物的示意图、各类记录的完成情况、记录者、记录时间等。
2.记录表格
(1)记录表格包括工作记录表和工作登记表。工作记录表包括区域系统调查记录表、遗址调查记录表、考古调查断面观察记录表、钻探记录表、发掘记录表、墓葬发掘记录表、采样记录表等;工作登记表包括遗迹编号登记表、测绘登记表、影像登记表、入库登记表、出土器物(标本)编号登记表等。
(2)工作记录表格的内容和要求
①区域系统调查记录表
区域系统调查记录表由区域系统调查中每个(组)调查成员填写,其基本填写单元为调查设计的调查网格。内容应包括遗址名称和遗址编号、网格编号、网格大小、三维地理坐标、地表植被及其他覆盖物、天气状况、地表遗迹遗物暴露状况、遗物采集方法及数量、记录者、记录日 期和时间、审核者、审核时间等。涉及断面暴露遗迹的观察,应填写考古调查断面观察 记录表。
②遗址调查记录表
每个遗址填写一份遗址调查记录表,内容包括:遗址 名称、编号、地图号、所属行政区划(应具体到行政村)、 位置(地理坐标、海拔高度、附近水流名称和距离、离河 面高度等)、地貌与环境(地形、地貌、相对高度、水流、 土壤、植被、动物、气候、资源、道路等)、既往工作情 况、遗址堆积状况(遗址面积、遗址类别、文化层深度、 文化层厚度、暴露遗迹遗物状况、文化内涵、保存状况 等)、文化性质与年代、剖面观察情况、标本采集情况、遗 址评价及工作建议、调查人员、调查日期等。
③考古调查断面观察记录表
考古调查断面观察记录表用于区域系统调查和遗址调 查中暴露遗迹现象断面观察的记录,每处断面观察地点填 写一份记录表。内容包括遗址名称、遗址编号、日期、天 气、断面描述(包括编号、长度、深度、方向和倾斜度)、 观察地点描述(包括编号、宽度、深度、位置)、暴露堆积 或遗迹单位的层位关系、堆积或遗迹单位描述(包括类型、 编号、堆积描述、遗迹形状描述)、遗物采集情况、绘图 号、照相号、记录者、记录日期、审核者、审核日期等。
考古调查断面观察记录表与区域系统调查记录表和遗 址调查记录表配合使用时,应统一编号。
④钻探记录表钻探记录表用于遗址调查过程中的钻探记录,每个探孔应填写一份记录表。内容包括遗址名称、钻探区域、探孔编号、位置(三维坐标)、堆积深度和厚度及描述(包括钻探各层的土色、土质、致密度、堆积性质、包含物、采集遗物)、钻探者、记录者、钻探日期、审核者及意见等。
⑤发掘记录表
发掘记录表是田野考古发掘中用于记录堆积单位的表格,以堆积单位为填写单元。内容包括遗址名称、工作单位、探方号、遗迹单位号、堆积单位号、绘图号、照相号、摄像号、层位关系描述(所有与发掘的堆积单位有直接叠压、打破关系的各堆积单位之间的关系)、堆积特征描述(堆积特征包括堆积的深度、厚度和坡度等,其描述应以堆积不同部位的顶部和底部的高程点坐标形式记录)、堆积描述(包括土质、土色、致密度、堆积形状、包含物、保存状况、堆积性质、发掘方式)、形状描述(主要记录平面、剖面形状、口径、底径、深度、壁面)、遗物采集情况、示意图、记录者、记录日期、审核者、审核日期等。发掘记录表是构建堆积单位之间关系“系络图”的基本单元。 一个堆积单位填写一份发掘记录表。
⑥采样记录表
采样记录表主要用于记录田野发掘过程中自然遗存样品等的采集情况。采样记录表的形式多样,可根据采集不同类型自然遗存的需要设计采样记录表。 一般情况下,采样记录表至少应包括:样品类型、样品编号、遗址名称、土壤样品占堆 积单位土壤总量的百分比、样品规格、取样方式、样品体 量、取样工具、取样时天气状况、样品包装方式、污染状 况、有关文化堆积的背景说明、取样目的、送样地点和负 责人、绘图号、照相号、摄像号、取样者和取样时间等。 样品在所处堆积单位的空间位置以及堆积单位之间的层位关系应以示意图的形式加以说明。
(3)工作记录表格的填写内容示例
①堆积单位的描述
1)土色:依序描述深浅、色调、主色。
2)土质:黏土、淤泥,粉沙土(沙粒直径小于0.1毫米),细沙土(沙粒直径0.1毫米-0.2毫米),粗沙土(沙粒直径0.2毫米-2.0毫米),砾石(直径大于2毫米。细砾直径2毫米-60毫米,粗 砾直径大于60毫米)。田野发掘土质判断简易方法示意图见示意图二。 3)致密度:疏松(非常轻易用手铲挖掘),较疏松(较容易用手铲挖掘),较致密(可以用手铲挖掘,但需用力才能用手捻碎), 致密(需用其他工具辅助挖掘,几乎无法用手捻碎)。
4)堆积形状:包括水平状、坡状、波状、凸镜状、凹 镜状、其他。
堆积形状描述示意图见示意图三。
5)包含物:描述各类包含物的比例、粒径/分选度、圆整度/破碎程度。包含物比例描述示意图见示意图四。
包含物分选度描述示意图见示意图五。
包含物圆整度描述示意图见示意图六。
②遗迹单位形状描述
1)平面形状:如圆形、椭圆形、方形、长方形、条 形、不规则形等。
多边形要求描述转角,如圆角长方形。
多边形和不规则形应绘示意图。
2)口部:描述边缘状态,分为明显、较明显、不明显。遗迹单位口部边缘形态描述示意图见示意图七。
3)剖面形状:用锥形、筒形、袋形、弧形和尖底、圜 底、平底等分别描述壁部和底部。遗迹单位剖面形状描述示意图见示意图八。
4)壁面:描述有无加工痕迹、倾斜度或陡缓程度、粗糙或光滑。
5)底部:描述边缘形态,分为明显、较明显、不明显。遗迹单位底部边缘形态描述示意图见示意图九。
6)底面:描述有无加工痕迹、粗糙或光滑。
7)其他:如果是柱洞,记录倾斜角和方向。
3. 遗迹单位总记录
(1)一个遗迹单位常由多个堆积单位组成,每个堆积单位均应填写一张发掘记录表,完成一个遗迹单位发掘后,应对所有的堆积单位记录资料进行汇总。
(2)遗迹单位总记录包括发掘过程和方法的记述、年代和性质的判断、构成遗迹单位的各堆积单位间层位关系描述、与其他遗迹单位间层位关系描述、堆积综述、遗迹单位形制、采集遗物和样品情况描述等。
4.堆积或遗迹单位关系“系络图”
“系络图”是用图形的形式表达堆积单位之间、堆积单位与遗迹单位之间以及遗迹单位之间的层位关系。探方遗迹单位关系“系络图”见示意图一〇。
(三)发掘区测绘记录要点1. 发掘区的测绘记录是通过测量、绘图手段记录各类遗迹现象的空间位置、形状和结构特征的记录方式,以平面图、剖面图和必要的侧视图的形式体现。
2. 发掘区的测绘记录包括发掘区总平、剖面图,探方总平面图、四壁剖面图、各层下开口遗迹平面图,遗迹平、剖面(侧视)图。剖面图的剖线和侧视图的视角需在平面图上表示清楚。剖面图与侧视图应与平面图保持统一比例。
(1)发掘区总平、剖面图用来记录整个发掘区内的地层堆积和遗迹现象,比例尺为1:50或1:100。如发掘区内现象复杂,可根据情况分层或分类绘制。
(2)探方总平面图、四壁剖面图、各层下开口遗迹平面图用来记录各探方内的地层堆积和遗迹现象,比例尺为1:20或1:50。
(3)遗迹平、剖面(侧视)图用来记录各遗迹的形状和结构特征,比例尺为1:10或1:20。结构复杂的单体遗迹应绘制不同功能单元的平、剖面(侧视)图,如房屋内部的灶、柱洞等;具有叠压、打破关系的成组遗迹可联合绘制平、剖面(侧视)图,如形成打破关系的成组灰坑等。
3. 测绘图的要素:
(1)平面图须在图上注明两个以上测点的三维坐标,有高程变化的地方须注明高程值;剖面(侧视)图须注明高程值,并在对应平面图上标注剖面或侧视面的位置。
(2)每幅图须注明图名、图号、比例、绘图方式、绘图者、审核者、绘图日期、图例、方向等。
(3)发掘过程中对发掘对象的判断如有变化,应重新测绘,但原图应保留。
4. 应尽量采用高精度的测绘仪器,如电子全站仪或高 精度 GPS 接收机。测绘点的坐标应取自遗址三维测绘坐标系统。
5. 所有遗迹测绘点坐标应详细填写记录表,统一管理、建档。
6. 遗迹测绘主要有三种绘图方式:
(1)现场手绘
①现场手绘是仪器测量与手工绘图相结合的测绘记录方式。
②测量点是原始数据,不能更改,它们之间连线时应 保留测点,限制对图纸的过度修饰。
(2)摄影测绘
①采用摄影测量的方式进行遗迹测绘,须依据测绘点 坐标,并采用适当的方法对影像进行校正。摄影测绘适用 于外形轮廓复杂的遗迹,如置放原地的人和动物骨骼、出 土物丰富的墓葬、石器作坊遗迹等。
②摄影时应选择好测绘点的位置和数量。测绘点的数 量和分布须满足图像校正精度的要求,并应参照照相机的 拍摄位置、角度、镜头曲率来确定。测绘点的位置和坐标 应标注在原图上。
③摄影时测绘点的位置应着重标记,选用镜头曲率较 小的照相机拍摄。
④校正后的正投影照片可按比例缩放后,采用手工方式描绘,亦可使用计算机直接进行矢量描绘。
(3)全息三维激光扫描测绘
全息三维激光扫描测绘是使用专用激光扫描测绘仪器与计算机连接,直接测绘所需遗迹外形轮廓的测绘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外形轮廓复杂的遗迹测绘,如石窟寺、砖室墓等。
7.探方发掘结束后,须按探方仔细核对、汇总各类绘图资料(包括遗迹图和探方图),详细填写绘图登记表。
(四)影像记录要点
影像记录是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摄影摄像器材记录调查、发掘过程和遗迹现象的记录手段。
1.工作过程影像记录包括遗址调查发掘前后的全景、工作人员合影、不同发掘阶段的工地全景、各探方发掘过程、重要遗迹现象发掘过程、重要样品采集过程以及其他重要工作场景等影像资料。
2.遗迹影像记录包括遗迹发掘前后不同角度拍摄的影像资料,应全面反映遗迹形状和结构特征,特殊部位要拍特写。
(1)同一拍摄对象须在同样拍摄条件下拍摄正片、数码片,并确保拍摄质量。
(2)考古发掘区必须拍摄全景照片。规模大的遗迹可使用小型飞机、气球等辅助手段拍摄。
(3)所有影像资料应做完整记录,填写登记表。照相 登记表的内容包括照片类型、胶卷编号、胶卷卷数、照片 编号、照相内容、拍摄方向、天气、拍摄指数(如光圈、 快门速度、焦距、白平衡、ISO 数值和曝光补偿等情况)、 相机型号(如相机类型、品牌,镜头类型、品牌)、时间、 拍摄者。摄像登记表的内容包括盘号、分段号、场景、长 度、拍摄内容、拍摄方向、天气、摄像机型号、时间、拍 摄者。数码影像资料应在计算机内分类整理建档。
四 库房管理要点
(一)库房管理
1.临时库房应具备保存文物的相应条件,由专人负 责,并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出土文物应及时入库存放, 确保文物安全。
2.出土文物入库应详细填写入库登记表,按类别妥善 保管。出土文物出入库时应履行交接手续。检查标签填写是 否完整、准确,核对标签与实物是否相符。
3.临时库房无法满足出土文物所需保存保管条件时, 应及时将出土文物转入具有条件的地点存放。
(二)记录资料汇总与存档
1.记录资料汇总是指汇总考古发掘现场各类记录资料,包括单个遗迹单位资料、探方资料和发掘区资料汇总。
2.所有记录资料在汇总前均须经过严格审核。
3.所有记录资料汇总完毕后应统一入库存档。遗迹单位资料汇总按探方整理存档,探方资料汇总按发掘区整理存档,发掘区资料汇总按发掘年度整理存档。
五 资料整理要点
(一)整理修复
1.根据不同材质特点,对遗物进行清洗、修复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技术处理。应按照器物的制作、使用(转用)、废弃和埋藏过程的顺序对文物标本进行观察,详细记录。
2.对数量大、不能复原的遗物应进行多角度观察和测量,如材质、颜色、重量、数量、尺寸、形状、部位、表面纹饰和痕迹等,并进行分类统计,填写各类相关记录表。
3. 文物标本应按堆积单位统一编号,并记录到出土器物(标本)编号登记表中。编号应标注在遗物的不明显处。
4.文物标本应进行各种属性观察和测量,并填写器物登记卡片。如陶器登记卡片内容包括:器物编号、出土地点、器物名称、照相号、绘图号、拓片号、体量(口径、底径、通高、壁厚、重量、容量)、制法(质料、成型、修整、装饰、火候、烧成后装饰)、使用(使用痕迹、修补痕迹、转用痕迹)、型式描述(含形态、装饰、纹饰的型式分类)、检测、存放地点、标本架号、记录者、审核者和日期等。
5.文物标本应实测绘图、临摹、照相和拓片,并填写 相应的登记表,附在器物登记卡片上。实测绘图应尽量采用大比例尺,常用比例尺为1:1、 1:2、1:4。各类观察结果应直接描绘、记录在原始图纸上。 实测图采用正投影方法绘制,应表现剖面和内部结构。具 体绘图方法应符合有关规范。
提倡使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进行绘图,如摄影测绘、 三维激光扫描、数字建模等。
拍摄文物标本时应放置比例尺。文物标本应拍摄正片 和数码片,必要时拍摄局部特写。
拓片主要用于表现文物标本表面或里面的文字、纹饰、 符号、制作痕迹等。拓片须注明所拓文物标本的部位。
(二)标本入库
标本须分类入库,按遗迹单位-探方-发掘区-年度 的顺序存放。未列入标本的遗物,应妥善保存。
(三)样品送检
样品送检前应列出清单,办理相关手续。检测后按清 单查收检测结果,并回收剩余样品。
(四)建立资料库与电子数据库
1.资料库
按照遗迹单位统一汇总所有田野发掘记录和资料整理记录,形成完整的资料档案,并统一按照“遗迹单位-探方-发掘区-年度”的顺序整理建档,形成资料库。
2. 电子数据库电子数据库应基于田野工作的各项文字、影像和测绘记录。其中,记录表格是构建数据库的主体;其他文字、测绘和影像记录应统一归类,并在数据库中建立有效链接。各表格之间应关系清晰,符合数据库的结构要求,便于统一管理、检索、查询、数据的扩充和数据库的升级。各考古项目可根据需要设计不同的电子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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