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23-11-07     阅读数:8464次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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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古勘探工作,明确考古勘探的技术操作要求,确保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考古发掘管理办法》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以探铲为主要工具的考古勘探。

第三条  鼓励研究和应用各种无损伤探测新技术。采用无损伤探测新技术时,应结合传统勘探手段,科学、高效地获取地下文物信息。


       第二章  人员职责
       第四条  考古勘探队伍应由领队、技师、探工、测绘员、资料员等组成。
       (一)领队职责
       1.主持考古勘探项目,制定工作计划,管理勘探队伍,组织和协调勘探各项工作;
       2.主持编写考古勘探工作报告;
       3.及时上报安全事故;
       4.及时上报重要发现。
       (二)技师职责
       1.负责勘探单元内的相关工作;
       2.鉴别土样,研判遗迹性质及分布情况;
       3.探孔采样和登记;
       4.检查、复核探孔记录和测绘图;
       5.拍摄勘探影像,撰写勘探日记、勘探记录和相关遗迹单元记录等。
       (三)探工职责
       1.负责勘探、取样和取文物标本;
       2.初步研判土样性质;
       3.记录探孔地层堆积情况。
       (四)测绘员职责
       1.协助领队制定测绘方案;
       2.设置勘探坐标原点和测绘需要的其他控制点,建立坐标系统;

3.采集现场数据并绘制平面矢量图。

(五)资料员职责

1.协助领队汇总、整理当日现场记录、探孔记录、影像记录和矢量图等,并编号建档;

2.负责登记、保管考古勘探中发现的文物标本;

3.协助编写考古勘探工作报告。

第三章  设备装备

第五条  探铲

(一)探铲是考古勘探的基本工具,可按功能分为普通铲、破障铲和套铲三类。

(二)用于考古勘探的普通铲和套铲,刃部直径不应超过7厘米。

(三)水田、湿地、沙地等特殊土质条件下,可使用扎杆进行勘探作业。

第六条  测量和记录设备

(一)测量设备可包括全站仪、RTK等。

(二)采用数字化技术记录时,应配备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移动电子设备,及时记录、存储和处理所获数据。

第七条  人员装备

(一)着装要求

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服装上应有可识别的行业标识和单位标识。

(二)工作证(牌)

勘探作业时,工作人员应佩戴工作证(牌)。工作证(牌)上应注明人员的所在单位、姓名、职务、工种等信息,并附本人照片。

第八条  工作标识

(一)装备标识

勘探装备、测绘装备、工地车辆及临时设施上应设置明确的行业标识或单位标识。

(二)工地标识

考古勘探工地应设置必要的标识、围挡,说明作业区域范围、勘探工作基本信息和危险地段等。

第四章  工作流程及技术

第九条  考古勘探工作一般按照计划准备、勘探作业、测绘成图和资料汇总等工作流程进行。

第十条  计划准备

(一)基础资料准备

1.搜集拟勘探区域相关历史文献、考古成果和图像、测绘资料,初步了解该区域的历史沿革和文化堆积情况。

(1)应选取国家统一的投影平面坐标系(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与高程基准(1985国家高程基准)的地形图,或是当地城市坐标系地形图。

(2)地形图应准确反映工作区域、周边整体地形地貌、高程差别,以及具体遗迹形状、空间位置关系等,精度一般不低于1︰2000,局部地形实测图精度不低于1︰1000。

(3)地形图与实际情况有差异时,应进行补测。

2.绘制现场测绘图。如需现场实测地形,应符合《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上述精度要求。

3.掌握拟勘探区域地下线网、管网分布情况,制定避让方案。

4.根据拟勘探区域现场情况和历年考古成果,制定科学、详实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技术路线、人员分工和职责、工作进度、文物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等。考古勘探工作计划是考古勘探工作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

(二)现场踏勘

1.领队应熟悉拟勘探区域的地形地貌,观察遗址地层断面,现场采集遗物标本,并选择不少于3个点位进行试探,初步了解拟勘探区域地层堆积情况,结合资料预判遗址性质。

2.城墙或建筑基址等线索明确的遗迹,试探应首选已有线索区域,便于了解和熟悉遗迹堆积情况。

(三)确定勘探分区和勘探单元

1.勘探分区和勘探单元是考古勘探信息管理的空间单位。

2.勘探分区是勘探信息编号系统的基本空间单位。

(1)为便于操作和管理,50万平方米以上的遗址或勘探项目应进行分区。勘探分区应以地形图为基础,参照平面直角坐标系统,将遗址或勘探区域分割成相对独立的单元。各勘探分区建议以500米×500米为空间单位,设立独立的编号系统。

(2)50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可不再分区,直接选取基点,以勘探单元为实施单位布孔勘探。

(3)勘探分区应与遗址考古分区相一致,大遗址考古勘探工作中,应对整个工作区域进行整体分区。

3.勘探单元是考古勘探的最小单位,以100米×100米或50米×50米为空间单位,可根据现场条件灵活设置。探孔布设和探孔编号应以勘探单元为单位,布孔坐标系统的纵轴一般取正北方向,探孔编号起始点为勘探单元的西南角。

4.勘探单元探孔布设图是勘探工作记录的工作底图,一般采用1︰100-1︰200比例尺。

5.提倡在考古勘探开始前,建立以遗址坐标系统为基础的考古地理信息系统,作为管理考古信息的综合平台。

(四)定点、放样、布孔

1.定点。测绘员应向地方测绘部门申请,或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测绘控制点,设置勘探坐标原点,构建测控系统,以保证测绘数据与城乡规划坐标系统相对接。定点时至少需要3个具有三维坐标数据的四级以上测绘控制点。

2.放样。按照勘探坐标原点,使用测绘工具和仪器,标定出每个勘探分区(或勘探单元)的4个边角。每个勘探分区(或勘探单元)的西南角设置记号桩,用以标记该探区(或单元)的编号。

3.布孔。按照拟定的勘探分区、勘探单元、布孔方法和勘探孔距,使用测绘工具和仪器放样标定探孔位置,明确标识出每个勘探单元内的待探孔位。

(五)确定布孔方法和勘探孔距

1.应根据地形地势采用等距梅花状布孔法,探孔应错列分布。

2.应尽量减少布孔数量,降低对地下文物的损害。

3.需要进一步调查的重点区域,可在普探基础上适当加密探孔。

(六)人员配置要求

1.应根据勘探分区和勘探单元内的遗迹属性与分布情况,在每个勘探单元安排固定数量的技师。
       2.一般情况下,50米×50米范围的勘探单元安排3-5名技师;100米×100米范围的勘探单元安排7-9名技师。技师数量可根据实际勘探情况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  勘探作业

应按照勘探工作计划,对勘探区域进行普探和重点卡探,并科学研判提取物。探孔深度应到达原生地层,重要遗迹应尽量减少穿透式勘探。

(一)普探

1.普探是在勘探区域内逐行勘探,提取土样并记录。

2.探孔应排列规整,土样依次摆放整齐。

3.探孔记录应包括各堆积层距离地面的深度、土质土色、致密度、包含物、堆积状况研判结论等。

4.发现遗迹现象时,应现场在勘探单元探孔布设图上标注记号。

5.探孔内文物标本采集和样品采样时,均应以探孔为出土单位登记,采集或采样标签应填写规范。

6.应选择最能够反映堆积特征、有利于研判遗迹单位性质的探孔作为标准探孔。标准探孔除进行文字记录外,须现场留取图像清晰、色彩真实的探孔土样的影像记录。

(二)重点卡探

1.发现重要遗迹现象时,应进行重点卡探,进一步掌握遗迹形制,探明堆积范围、厚度。

2.堆积特征清楚、明确的大型夯土建筑遗迹等,应重点确认夯土遗存,以少量探孔进行穿透式勘探,了解遗迹堆积和叠压状况。

3.古墓葬应探至墓口,重点确定墓葬开口形状,尽量减少探孔数量。

4.重要遗迹应布设“十”字形排孔,了解遗迹的纵、横剖面及堆积情况。

5.重点卡探的所有探孔及堆积信息,均应标注在勘探单元探孔布设图上。

(三)遗迹研判

1.应根据遗迹形制、土样、提取物性状等,初步分析遗迹类型、性质,现场记录研判结果。

2.记录内容应包括分布范围(含涉及探孔编号)、埋藏情况(距现地表深度和开口层位)、形制结构、堆积状况(含与相关遗迹关系)、保存状况等,绘制平、剖面图。

3.土样中包含物或遗迹形制特征明显时,应初步判断遗迹年代。遗迹单位确认后,应及时在勘探单元探孔布设图上标注遗迹单元的平面形制。

(四)遗迹编号

经考古勘探发现、并初步确认的遗迹单位,应以勘探分区为单位统一编号。

(五)堆积记录

1.勘探过程中,应做好地层堆积述和遗迹单位记录。

2.探孔记录应以勘探单元为单位,采用表格形式。内容应包括遗址、年度、勘探分区、勘探单元、探孔编号、探孔三维坐标、地层堆积(包括距现地表深度、土质、土色、致密度、包含物、堆积性质、采集遗物等)等。

3.探孔地层堆积特性的判断和述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土色。述顺序依次为土色的深浅、色调、主色。

(2)土质。一般分为黏土和淤泥(土)。根据土中包含物颗粒状况,又可以分为粉沙(直径小于0.1毫米、细沙(直径0.1-0.25毫米)、粗沙(直径0.25-2.0毫米)、砾石/卵石(直径大于2.0毫米。细砾2-64毫米,粗砾64-256毫米)等。

(3)致密度。判断土壤致密程度,包括疏松、较疏松、较致密、致密等。

判断参考标准为:疏松——非常轻易用手碾碎;较疏松——较容易用手碾碎;较致密——需用力才能用手捻碎;致密——几乎无法用手捻碎等。

(六)文物标本采集

采集文物标本时,应以探孔为单位,准确记录文物标本被发现时的三维坐标信息,并说明埋藏环境。

第十二条  测绘成图

(一)应在既有测绘系统的基础上,利用全站仪或RTK等测绘仪器测量遗迹单位,并绘制平面矢量图。测绘过程中,可根据不同工作条件,选用相应的工作仪器。

(二)测绘控制点坐标应取自遗址三维测绘坐标系统。为确保室内成图质量,应现场绘制草图,可使用勘探单元探孔布设图作为草图的底图。

(三)以勘探单元为实施单位形成的测绘图,每幅图须注明单元坐标、图名、图号、比例、绘图者、审定者、绘图日期、图例、方向等必要说明。

(四)应根据勘探单元探孔布设图,绘制遗迹平面分布图、勘探单元堆积总剖面图。选择勘探单元堆积总剖面图的剖面位置时,应充分考虑探孔布列,并在剖面图上标注探孔位置。

第十三条勘探记录

参考《田野考古钻探记录规范》(WW/T0075-2017)。

第十四条  检查与验收

(一)勘探工作结束后,应由考古勘探单位向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二)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现场检查勘探工作进展情况,或进行项目验收。检查或验收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出具检查或验收报告。

(三)涉及基本建设工程的考古勘探工作,在验收时应参考以下要求:

1.勘探要求。能够了解和记录遗迹位置、范围、形制结构、堆积状况,遗址性质和价值的研判准确、科学。

2.记录要求。图文资料、影像记录、基础数据等齐备、规范,编写完成考古勘探工作报告。

3.布孔要求。一般情况下,布孔密度为1米×1米梅花状孔网,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

4.深度要求。普探以探至生土为止。如发现遗迹,以能够确定范围边界、遗迹表面(或开口)埋藏深度和自身堆积厚度(或深度)为止。

5.卡边要求。灰坑等遗迹堆积能够大致勾勒范围,墓葬和建筑基址等重要遗迹能够准确地确定范围、边界。

(四)检查或验收时发现考古勘探工作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责任事故的,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现场明确整改意见。

考古勘探队伍应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未完成整改的,不得结项。

第十五条  探孔回填

验收合格后,应将所有探孔用素土或纯净沙土回填、夯实。

第五章  资料管理

第十六条  资料整理

(一)勘探资料整理应以勘探单元为单位,包括:

1.勘探单元日记、探孔记录、勘探单元记录、遗迹单位记录;

2.勘探单元位置图、勘探单元遗迹平面分布图、勘探单元堆积总剖面图、遗迹单位平剖面图、出土典型遗物图;

3.现场工作、探孔土样和出土遗物等照片;

4.遗迹单位登记表、测绘图登记表、影像资料登记表、采样登记表、勘探单元归档登记表等。

(二)每个勘探分区资料应是独立的编号系统和勘探资料集成,包括勘探分区总日志、勘探分区总记录、测绘记录、勘探分区总图、勘探单元分布和编号图、勘探分区遗迹编号和登记表、勘探分区归档登记表、探区遗迹总平面图等。其中,勘探分区遗迹总平面图比例尺不低于1︰500,勘探单元遗迹总平面图比例尺不低于1︰200;遗迹单位平、剖面图比例尺要求参见《田野考古工作规程》。

第十七条  考古勘探工作报告

(一)考古勘探工作结束后,领队应主持编写考古勘探工作报告,全面整理采集数据、标本、现场影像。报告由报告文本和附件两部分组成。

(二)报告文本,包括:

1.遗址概况、历史沿革、历年考古工作;

2.工作缘起、工作经过和工作方法;

3.勘探分区/勘探单元综述等主要工作成果;

4.初步认识、问题和建议等。

(三)附件,包括:

1.勘探区域位置图、勘探分区和勘探单元分布图、勘探分区遗迹单位分布平面总图;

2.勘探单元位置图、勘探单元遗迹分布平面图、勘探单元堆积总剖面图、重要遗迹平剖面图等;

3.遗迹单位登记总表,以及与遗址和勘探工作相关的影像资料等。

第十八条  资料存档

(一)考古勘探工作成果应科学归类存档,形成资料库、电子数据库等,作为考古发掘、文物影响评估、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和文物行政审批的依据。

(二)资料库

应按照遗迹单位统一汇总所有勘探记录和资料整理记录,形成完整的资料档案,并按照“遗迹单位-勘探单元-勘探分区-年度—遗址”的顺序整理建档,形成资料库。资料库应包括:

1.勘探分区/勘探单元资料归档登记表、勘探区域位置图、勘探分区和勘探单元分布图、勘探分区遗迹单位分布平面总图、遗迹单位登记总表、相关影像和登记表等。

2.勘探单元资料归档登记表、勘探单元位置图、勘探单元探孔布设图、勘探单元遗迹分布平面图、勘探单元堆积总剖面图等;勘探单元日记、勘探单元探孔记录、勘探单元记录等;勘探单元工作过程影像(含总体区域地理位置照片、不同方向拍摄的重要遗迹照、以及带有标尺的各类照片等)、探孔土样影像资料等;勘探单元取样(含标本)登记表、遗迹单元登记表、影像登记表等。

3.遗迹单位资料归档登记表、遗迹单位位置图、遗迹单位记录、遗迹单位平剖面图、不同方向拍摄的遗迹单位影像(分带有标尺和无标尺两类)、遗迹单位相关探孔土样影像、遗迹单位相关土样和文物标本登记表等。

(三)电子数据库

1.应基于考古勘探工作的文字、影像和测绘记录创建电子数据库。其中,表格记录可用于构建数据库的主体;其他文字、测绘和影像记录应分别归类,并在数据库中建立有效链接。

2.各表格之间应关系清晰,符合数据库的结构要求,便于统一管理和检索。

(四)临时标本库

考古勘探中获取的文物标本等,应由资料员统一登记、建档,设立专门的临时标本库,妥善保管。

(五)资料移交

1.勘探报告:考古勘探结束后,应及时向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提交考古勘探工作报告。

2.勘探档案:文物标本和档案资料等应在工作结束后移交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保管。

第六章  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安全防范

(一)人员安全

1.应注意避让地下线网管网和空中高压线路。

2.应加强劳动保护,注意防范恶劣天气。雷电天气应停止勘探作业,组织工作人员有序撤离;高温季节应注意合理调整工作时间,避免工作人员高温中暑。

(二)文物安全

在勘探过程中发现古墓葬、窖藏或其他重要遗迹现象时,应第一时间报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三)信息安全

1.应树立保密意识,做好保密教育,严禁泄露国家涉密信息。

2.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相关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保管控制点、测绘地图等各类涉密测绘成果,并妥善保管勘探测绘数据等各类考古地理测绘信息。

3.不得对外泄露地下文物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考古勘探布孔方法示例

一 城址和大型聚落遗址

1.勘探目标为廓清遗址范围,了解遗址堆积及分布状况,初步掌握功能分区、城垣和护城河分布、重要建筑群和水系分布、路网系统和给排水系统等。

2.采用5米×5米等距梅花状布孔法进行普探。

二 中小型聚落遗址

1.勘探目标为廓清遗址范围,了解遗址堆积及分布状况,初步掌握功能分区、围墙或环壕分布、重要建筑分布、路网系统和给排水系统等。

2.建议采用4米×4米等距梅花状布孔法进行普探。

3.以半地穴房址、窖穴等小规模遗迹为主的先秦时期聚落遗址,应进一步缩小孔距,建议采用2米×2米等距梅花状布孔法。

三 小型建筑基址、窑址和作坊遗址

1.应结合本区域以往考古发现情况和现场已初步掌握的遗迹规模情况综合确定布孔方法。

2.遗迹边长(半径)多在1.5米以上时,建议采用2米×2米等距梅花状布孔法。

3.遗迹边长(半径)多在1.5米以下时,建议采用1米×1米等距梅花状布孔法。

四 墓葬群和仓窖类遗址

建议采用1米×1米等距梅花状布孔法进行普探。

五 城市基本建设中的考古勘探

配合城市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的考古勘探,应采用1米×1米等距梅花状布孔法,避免遗漏重要遗迹。

六 专题性考古调查项目

可根据调查目的和要求,结合调查区域的地质地貌特征,合理设定孔距。

附图:

图一考古勘探5米等距探孔布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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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考古勘探4米等距探孔布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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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考古勘探2米等距探孔布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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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四考古勘探1米等距探孔布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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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表一 考古勘探分区/勘探单元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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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考古勘探探孔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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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考古勘探遗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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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四 考古勘探出土遗物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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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五 用于导入GIS系统的探孔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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